对于
商品房而言,确实存在着合理的延期可能性:尽管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日方面允许进行延期,但他们仍然要承担
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并由此支付相关的
违约金额。然而,若开发商由于自身原因而严重降低了其履行交房义务的能力,那么
购房者便有权提前终结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同时对其因提前终止所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提出索赔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