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严重情节的罪状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种类型:1. 巨额
贪污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务员实施了
数额巨大的
贪污行为并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
罚金或是被收缴相应财产;2. 多次
贪污犯罪:对于多次进行贪污行为且之前未受到
法律制裁的现象,执
法人员将会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
刑罚处罚;3. 引发严重后果的贪污行为:这类行为通常指贪污行为给祖国以及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
财产损失;4. 逃避调查与惩罚:在上诉到法庭之前,贪污者故意隐瞒真相不坦白自身罪行,没有展现出真心忏悔的态度,也没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资产追回工作,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减轻已经产生的负面影响;5. 个人地位及社会影响力:贪污者在国家政府机关内享有较高职位,或者拥有在社会阶层中广泛的影响力;6. 其他符合严重情节条件的
犯罪情形:这一点将视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构成严重情节的不同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