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获得
取保候审批准后,尚未接到通知之际,您应首先尝试与办理此案的
执行机构取得联系,以了解实际状况。若执行机关未能按照既定程序进行通知,那么很有可能是因为您提供的联系信息存在误差或是执行机构处理过程中的疏漏。依据我朝《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在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方面发生任何变化之时,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若被取保候审者严格遵循上述规定,则执行机关理应承担起通知义务。然而,若执行机关未能履行通知职责,被取保候审者有权要求执行机关对此作出解释,同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倘若执行机关无法给出合理的理由而未履行通知义务,被取保候审者可向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请求对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