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款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理时长定为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最晚不得超出三个月。若案件
情节严重或涉及到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出现了特殊状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如若仍需延期,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那么
审理期限将自新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之后,待补充侦查工作全部结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也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贪污罪的判决时间将取决于每宗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这其中包括了是否涉及
死刑、是否具有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存在特殊状况等诸多因素。若案件不具备上述特殊情况,通常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但若出现特殊情况,审理期限便有可能被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