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若公民遭受了
非法拘留的待遇,或是在遵循
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条件与程序下进行
拘留,然而
拘留期限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并且在此之后,相关部门决定
撤案、不予
起诉或判决
宣告无罪,从而终止对其
刑事责任的追究,那么受害者将有权利获得相应的
赔偿。因此,倘若
刑事拘留行为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受害者均可提出
国家赔偿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