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筹备阶段中,若有人
滥用职权优势,私自
非法占有公司筹备过程中所涉及的财物且
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规模,那么他们便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相应
罪名予以定罪
量刑。尽管此时公司尚未正式步入运营阶段,其
法人资格或许尚不明朗,但鉴于筹备工作本身即为构建完整公司的必要步骤之一,故可视为"其他单位"适用本
法规则。至于具体的定罪及定量则需依据实际侵占财物的价值、情节的严重程度及其是否存在其它减轻或加重
刑罚的因素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则可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处以
罚金;倘若金额超出了普通范围,则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处以罚金;而当涉案金额极为庞大时,则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仍需处以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