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
刑事拘留并非总被视为
逮捕的替代品。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构在具体情况特殊之时有权事先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拘留,然而这并不代表拘留的性质等同于逮捕。逮捕行动通常发生在拘留之后,若经审查发现有必要继续将犯罪嫌疑人
羁押,则需由检察院批准并作出决定,然后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此项
强制措施。因此,拘留与逮捕作为
刑事诉讼中的两种不同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及程序皆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