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性角度讲,在
社保停缴的情况下,个人确实是具备补缴资格的。
然而,这其中具体是否能实施以及如何补缴还需要按照所在地的实际政策执行,情况的复杂程度远超我们的想象,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给出一个通用的说法。
时至今日,全国各个地区之间对于社保断缴期间究竟应采取强制性的补缴措施、禁止补缴抑或允许自行选择等方法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化,相应地,这些规定引领的处理结果也呈现出显著的多样性。
因此,我们只能尊重和依据
当事人参加保险地区的社保管理机构的权威解读来进行判断。
对当年的社保缴纳来说,补缴是可行的;
但相较于此,跨越年份的社保则可能被视为不可补付。
值得指出的是,社会保障
养老金是根据历年累积计算得出的,在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之前累积缴纳达到15年即可。
若涉及
医疗保险,那么日后应尽量避免出现
拖欠的情况,因为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您的医疗保险福利享受能力。
如不想补缴社会保障,且已经寻找到新的工作单位的话,那么新就业单位将无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这时您只需前往所在区域的区县级社保中心便可办理相关手续,但前提是您的人事档案是由本人保管并且未纳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档案中,否则仍无法完成补缴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