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我们所认知的“
房屋过户”乃是指将一处
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他人手中的交易过程。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如果在进行
房屋过户手续后,
房屋产权证上的姓名未得到相应修改,则该房屋过户行为可视为无效。
关于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动及转让以及其最终的消失,除非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了登记,否则其效力并不产生。
当然,对于法律尤其规定的特殊情况,即使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也依然有效。
另外,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得以确认,无须遵循上述法律要求。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