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工程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作业。
凡建设单位擅自将基础工程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并形成单独分包现象的,即构成肢解发包行为。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示,发包方绝对禁止将原本应由一家
承包商独立承担的建设工程任务划分成若干个独立部分,转包给多名承包商同时实施。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基础工程是绝对不允许进行分包的。
此外,建设单位如有违反上述原则将基础工程拆分、单独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这无疑属于非法行径。
与此相应地,基于这些
违法行为而签署的分包合同,因其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理所当然地被归类为失效合同。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