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权人为
担保人,当代替
债务人清偿所负
债务时,担保人将有权就此债务进行追索。
具体来说,担保人得以主张追偿权利的日期,应当是其实际承担对债权人之保证责任之后。
至于,担保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或届满后才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均不会影响到追偿权的设立与存在。
然而,倘若担保人仅仅通过让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使得债务消失殆尽,那么担保人无法享有所述的追偿权利。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