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能够明确证明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用工关系期限内,该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标准及期限足额地支付给劳动者应享有的
社保待遇,无论是过去几个月的这些情况,亦或是数年之久累积下来的问题,均有机会进行社保的补充缴纳。
而自劳动者离开原就职单位的那一刻起,直至其开始新的职业生涯并在新单位正常工作为止,在这一时间段内是不存在任何劳动用工或
雇佣关系的。
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以及该
法规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规定来看,这类劳动者可被视为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士,允许他们以个人名义自愿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负责自行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