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倘若企业职员在明知本公司正借助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为其实施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并且
情节严重的话,那么该名职员便有可能被判定犯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公司最终被确认为
犯罪单位,而该名职员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
直接责任人,则应按照上述条款接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若该名职员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罪行,则应依据
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