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尝试申请
取保候审:
(一)可能面临短期监禁、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罚的情况;
(二)预计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较重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其自身以及他人造成现实性威胁与危害的状况;
(三)身患
重大疾病无法独自生活,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因特殊生理需求而采取取保候审难以产生
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四)在
羁押期已尽,但案件审判尚无明确结果,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
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因此,若被
刑事调查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理论上均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
法规由司法机构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