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环节并非必须等待裁决结果的到来。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载明的内容,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每起罪行案情以及嫌疑人、被告人的个性特质,确定制衡宽松的是否实行取保候审的措施。此项措施通常在案件调查和
起诉审核的初期阶段施行,是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的潜在法律责任以及对
社会危害性的初步综合评估。因此,取保候审的制令既可在裁决产生之前,亦可在裁决公布之后再行执行,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案件的推进状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