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需满足以下几个必备条件:
首先,整个工程需已按照设计图纸以及事先签订的
工程合同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其次,必须拥有一套完备的、足以反映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
第三,各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配件,以及各种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均应齐全;
第四,施工过程中,调研、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均需取得各自所属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最后,还须有施工
承包方提供的工程保修证书。
依照法条规定,建设部门及其主管机构在接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后,务必组织包括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方在内的各方人员共同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只有达到并满足上述所有验收条件者,才得以批准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