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个
劳动合同届满时,如果雇主方决定不再
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名员工将有权利索求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这种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将按照该名员工在当前职位或服务单位中所积累的工作时间为准,每满一年就会向他派遣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将该部分时间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那些在原
合同期限内工作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
劳动者,他们也能够获得半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