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工作的人一般都是具备很高的素养并且清楚直到自己在面对单位时所拥有的各种权益,就比如说在上海单位工作的时候发现自己的合同到期却没有得到任何离职或者继续工作的指示,员工没办法继续工作却没有保障的肯定是有损失的,那么,上海合同到期一个月未续签是否给补偿?
一、上海合同到期一个月未续签是否给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的,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除此之外,由于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尽管是在上海地区很少有出现单位非法剥夺员工的权益的情况却也不能保证所有单位都会时刻注意到与员工的合同期限的问题,如果到期了单位还不给续签就可以要求其补偿自己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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