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是指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其合法权益遭受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后,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程序,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
诉讼请求,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普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的特殊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
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
对于请求
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来说,必须在两年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该期限从他们得知或者理应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为已对其人身权、
财产权构成侵犯时起开始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
羁押等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