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村民希望在其自有
宅基地之上对现有房屋进行翻修改造时,首要前提是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如若该宅基地恰好位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内,则按照程序需先获得由规划部门签发的关于房屋改建选址的专项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反之则应先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具体面积调整进行审核批准之后方能展开施工。
2、在正式提交改建房屋审批申请之前,申请人务必携带本人
身份证、户口簿、
土地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定材料前往当地的房屋管理局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详细的审批手续。
如经审批予以认可,便可按计划展开房屋翻新建制工作,但是房屋竣工之后仍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现场查验,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且已经领取了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能够顺利办理房产所有人的权属证书。
3、除此以外,对于符合实施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来说,倘若他们计划对自家危房进行必要的翻修抑或是改造,也同样有资格提出补助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补助金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将依照各行政区域、各
类别标准、采用何种改造方法及补助对象自我筹集资金能力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评估之后,再作出相应的分类施补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