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刑拘期间只要未被判定有罪,便不存在所谓的“
案底”。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便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反之,案底则意指
犯罪历史纪录,这一记录必须经由人
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判决后方能确定产生。
因此,若在刑事拘留经过后发现嫌疑人所涉案情并不足以
提起公诉或者在控告之后最终
宣判无罪,那么便无需产生案底。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若嫌犯真实触犯了法律规定,那么即便人民法院作出
无罪判决,案底仍然会存在。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