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事宜,如有反对意见,并非意味着拆毁行动就无法进行,但这必须建立在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和严谨履行法定流程的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一个为期至少十五天的法定公告程序必不可少,且拆除行动必须得到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的合规许可证后方可展开。
仅有在扎实落实上述所有步骤之后,方可启动强制性拆迁活动。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