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进行抵扣。
用于社交及商务场合消费的烟酒等产品,被视为非应税业务范畴,无法享受进项税的抵扣优惠。
这一环节的消费实质上并非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成本与支出,而是具备明显的生活性质,而
增值税恰恰是针对此类消费行为展开税务征收的,因此这些消费品的购买者理应负担相应的进项税款。
此外,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社交及商务场合的消费与个人消费难以界定区分明确,对于相关的监管工作也存在一定难度。
若在税务管理上对上述两类消费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极易诱使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偷
逃税款。
为避免这种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确保公平税负,规定社交及商务场合消费所支付的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各类服务以及无形资产与不动产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由此可见,社交及商务场合的消费费用并无资格享受进项税的抵扣权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