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办理了
退休手续的人士,他们并无需签署
劳动合同。
原因在于这些
退休人员已经从原有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并失去了在法律层面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也就是不再具备建立
劳动关系的资格条件。
即使有的退休人士身体状况良好,并且个人意愿强烈,同时又得到了雇用单位的相应需求,仍有可能被允许从事一些自己能力范围以内的工作任务。
然而,一旦这类退休人员被雇佣单位录用的话,便应当与其签署
劳务合同,从而建立起一种经济性质的联系,按照其实际付出的劳动给予适当的
劳动报酬,只不过这并不代表他们能够再次以在职员工身份参与到企业的日常运营之中。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