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租赁期满后
承租方仍未迁离租赁场地,您有权向所在地相关公证机构提交申请,请求公证员对该场所内承租方所留置之物件进行现场清点、封装以及出具公正证书。
在进行物资清点过程中,也可邀请附近社区或村庄中的相关
代表人员亲临现场,以见证和签名的方式予以备案。
待所有物资全部清点完毕之后,您应将这些物品暂时集中寄放在其他安全区域中,以便于腾出原租赁场地以便新的出租使用。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
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