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矛盾争端之际,总有两大类途径可供选择:以妥善协商及诉诸法律作为化解之道。首先,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冲突问题最好的解决策略莫过于双方能够平等且友善地展开磋商洽谈。唯有基于相互尊重并深入透彻理解对方立场,才有可能达成既合理又有助于长远稳健发展的对策方案。其次,倘若各方无法自行达成共识,则可以考虑请求于相关机构进行适度干预与调节。例如,相关协议的治理机构、
仲裁机构乃至法院皆有可能参与到
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去。再者,若其中任意一方并不愿意接受调解安排,
当事人便应依据事先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事件发生以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予以处理。最后,若上述两种方式均不可取,例如在
签订合同时未设立明确的仲裁条款,或是在争议出现后双方依旧未能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当事人便有权选择将争议事项提交至法院,依法通过
司法程序加以解决。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