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农村房产所有权的争议问题,双方
当事人有权利自行展开协商并寻求妥协,村委会以及乡镇政府等组织同样拥有调解纷争的责任和权力。然而,若各方对此事均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调解过程未能达成共识,这时他们便可寻求农村土地
仲裁机构的帮助,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径直诉诸于人
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