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
商品房预售实施严格的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若需开展商品房预售业务,必须事先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若未能成功取得该证书,则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因此,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乃是
期房销售的必要前提条件,亦可理解为开发商只有在获得销售许可后,方能具备签署期房
销售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由于无论是
商品房买卖合同抑或是认购书,均对签约双方的主体资格有所要求,即
消费者作为购买方须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而开发商作为出售方则应具备销售资质,唯有如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方可被视为具有
法律效力。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无权对外销售商品房。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出卖人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买受人签订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则上应被判定为无效;但若在
诉讼提起之前,出卖人已成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可被视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