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商妥善处理土地交易矛盾,即针对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引发的争端双方
当事人,在未选择其他途径
争议解决方案前,首先应基于彼此的自愿、理解和尊重,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指引,直接对自身与对方之间的矛盾进行沟通交流,以期寻求自我化解之策。2. 在涉及土地购买事务的纷争中,若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接受协商途径解决问题,或经由协商仍未能有效解决争议(如,在达成解决争议的共识之后,其中一方当事人却又反悔),则可考虑采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这一
纠纷。3. 倘若以上述两种方式皆无法解决争议,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