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如何操作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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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签订正式合同并保障权益。转让涉及土地权利义务流转及地上物所有权转移,需及时办妥过户登记以防纠纷。分割转让需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差异在于主体、条件程序和行为属性上。出让主要指初始获取,转让则强调权益转移,过程和条件各有规定,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如何操作

一、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如何操作

首先,关于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我们应该明确,任何形式的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都需要签订正式的转让合同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土地之中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以及义务将相应地随之流动起来,同时,与其相关的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也应随之发生转让,这就要求必须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此外,如果涉及到的是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所有权的分割转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得到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并且还需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事项,以此来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所有相关规定,否则便属于违法违规的转让行为。

在此,我想向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之间究竟存在哪些明显的差异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主体上看,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异;

(2)从转移的条件与程序来看,两种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要求;

最后,从行为性质角度出发考虑,两者在行为属性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十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十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十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十地的十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二、国家土地使用权怎么转让

首先,关于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我们应该明确,任何形式的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都需要签订正式的转让合同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土地之中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以及义务将相应地随之流动起来,同时,与其相关的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也应随之发生转让,这就要求必须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此外,如果涉及到的是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所有权的分割转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得到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并且还需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事项,以此来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所有相关规定,否则便属于违法违规的转让行为。

在此,我想向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之间究竟存在哪些明显的差异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主体上看,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异;

(2)从转移的条件与程序来看,两种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要求;

最后,从行为性质角度出发考虑,两者在行为属性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十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十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十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十地的十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为了确保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原产权方应与受让方明确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或合同。在具体操作中,转让行为不仅涉及到土地权利义务的流转,还包括了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相应转移,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完成所有必要的过户登记手续,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对于涉及到土地分割转让的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同意,并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之间所存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其次是在实施这两种行为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所遵循的程序流程也有所差别;最后,二者在法律性质上亦有所不同,出让主要指向初次取得土地使用权,而转让则更加注重土地使用权权益的实际转移,其过程和条件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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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下面为土地转让办理方法详解:
  
(一)办事程序
  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利用股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现场勘测—地价评估—填写转让申请审批表—利用股审核—报局批准—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转让土地报件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
  
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4、《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
  
5、《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划拨用地目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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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现在想要转让土地使用权,可是我们不了解有关的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情况,麻烦解释一下。
[律师回复]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③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以上就是有关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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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是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一)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二)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三)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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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怎么操作?
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操作分为:先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然后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操作即可。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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