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决房地产二次售卖问题(又称为“
一房二卖”问题)时,我们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权威性的处理策略来维护各方面权益:首先,若某房屋并未完成实际意义上的交付工作,那么遵照法律规定,应该将最初进行房地产所有权注册登记的一方作为预定权人,予以明确其
权利和义务;其次,在同样的条件下,如果双方都无法提供对于该房屋的预先评估证明或者相关材料,那么我们就需要按照规则来决定谁具备领先一步的资格,即谁能够优先拥有对该房屋的
财产权预告登记权益;再者,当存在两个既已签署相关
买卖合同但是却均未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的
当事人时,我们必需认定处于实际控制房屋状态的那个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接下来,若是已经支付了
购房款项的一方先于对方完成道义上的交易,也就是实质性的法律交易行为,那么自然可以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最后,假如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份关于房屋买卖的协议被分别签署并提交至相关机构,其中一份已经顺利完成交付工作,而另一份还处在待产出阶段,那么根据法律
法规,我们应当优先考虑已经实际完成房屋交付的那一份协议,并且承认其优先购买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这两份交易行为均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房屋交付,那么依循例规,我们必须以最先完成房地产所有权注册登记的那一方为准,以彰显公正公平原则。
《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