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伙修建房屋引发的
产权争端问题,可采用多种途径予以妥善处理,如双方积极协商加以解决、寻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协助,由其介入展开调解以至问题得到缓解,进一步来说,也可以向所在区域内的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加以仲裁,抑或是直接向相应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然而,在实际选择何种方式来化解此类纷争时,应当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出明智而恰当的决策。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