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处理房产二次销售(又称作“
一房二卖”)问题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几种策略进行处理:首先,若房屋并未完成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依据法律规定,最先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完成房地产所有权注册登记手续的一方可获得优先权,成为候选的权利人;其次,若在同等条件下,双方都没有对该房屋进行预先评估,那么谁能够最早地完成
财产权预告登记手续,就可以优先获得该房屋的购买权;再次,即便双方已经签署了相关的
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由于双方都没有完成登记手续,这时居住在房屋中的一方将会被视为拥有优先购买权;紧接着,若付款的一方能够先行完成交易,他们也有权优先购买该房产;最后,若存在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在同一时间段内分别由不同的主体签署并提交,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工作,而另一份交易的房产仍然处于待产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应优先给予已经完成实际交付的一方优先购买权,若是两份交易均尚未实现实际交付,那么将以最先完成所有权注册登记手续的一方作为正式的权利人。
《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