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因房屋品质问题而导致业主利益受损的情况,此时应启动相关法律程序来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责任,而物业服务公司在此环节中并无须承担直接的
赔偿责任。
作为业主,您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企业进行必要的沟通与协商,以寻求合理、公正地解决相关事项。若开发企业对此态度较为冷漠或置之不理,那么身为业主以及物业服务公司的代表,您们均可向当地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申诉与投诉。
依照我国相关法令
法规,若在住宅质保期内出现房产质量瑕疵,各级施工方有义务负责修复处理,同时承担因此给业主造成的
经济损失。若质保期限已然结束,业主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或者由建筑
承包商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遇到何种情况,业主都不能以此为借口而影响正常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这既是契约精神的体现,也是法律责任所在。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
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