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买卖交易中,延迟交付房屋已逐渐发展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此类情形被明确界定为严格禁止范畴,无疑构成了严重的
违法行径。假如在得到合理、正式的书面催告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应尽的责任,那么在此情况下,尽管买方无法立即
解除合同,但却拥有向开发商索取
赔偿损失的法定权利;更为深入地说,倘若
购房者在连续三个月内向开发商发出关于交房事宜的书面通告,然而开发商却以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其义务,那么买方便有权利单方面宣告解除
租赁协议,与此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
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承担
主要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