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因房产买卖契约而引发的纷扰问题上,恰当适宜的处置方法主要归纳于四大重要领域:协商解决、调解处理、
仲裁审理以及依法提起的
司法诉讼程序。首先,当
合同当事人之间能建立起有效且积极稳健的交流沟通平台,并共同努力寻找合理有效的和解方案时,协商解决无疑是首选乃至最为理想的处置途径。其次,如果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决议,那么合同的签订方可以考虑向有关组织申请参与到调解过程中来,举例来说,假如合同中的某一方或者双方均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机构,他们便有权利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调解事宜。在此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深入剖析争议焦点,展开调解工作,同时应避免任何形式的行政干涉。除此之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寻求合同监管机构、
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等多元化的渠道进行调节处理。再者,倘若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仲裁条款,并且事后也无法就仲裁协议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合同当事人有权将
合同纠纷提交至法院,寻求法律途径的解决方案。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
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