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业主有权采取措施,向其发出书面的催告通知,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对延期交付导致的
经济损失予以合理
赔偿;当业主寄发催告通知后,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如期交房并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业主则有权利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利息,同时承担因
逾期交房而造成的
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