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卖房方未能依照既定的期限交付房产,便无疑地构成了严重的
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
购房人士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有权力去追究他们所应当承担的相应
违约责任。特定的来说,假如经过了三次的催促之后,卖房方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并且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购房者就有权解约
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房方全数
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所有
经济损失。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在经过催告三个月后,卖房方如约交付了房产,但是由于购房者已经失去了
解除合同的权利,故此他们依然可以主张向卖房方索偿
逾期期间的部分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