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延迟交付能否构成
撤销权的行使依据,取决于具体事实情况:首先,倘若商铺延迟交付的原因在于其房屋主体构造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进而导致无法按时进行交付,并且在交房手续办理完毕后,经查证发现其主体构造仍存在功能故障,或者在交付后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从而给用户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再或者是在
购房合同签订之后,该房产被开发商售予他人或者未经买方同意就擅自
抵押给他人等类似情况发生之时,那么作为
购房者便有权利提出取消购买该房产的请求。换言之,如果能够充分证明卖方可
归责于其自身原因出现
合同法所规定的
解除合同行为,那么买方即可据此主张取消购买该房产,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其次,如果购房者仅仅因为突然改变主意想要退货,通常来说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相对较低。实际上,当涉及到具有实质性效力的
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正当理由而提出退货请求就等于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