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房地产开发领域遇到矛盾或
纠纷,建议您寻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的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领全中国范围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同时,各省市自治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亦需肩负起其所
管辖地区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