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已如期完成全部或大部分
出资义务,则有权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然而,若是该
购房协议未能全部执行完毕,且开发商突然消失不见,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您应立即向地方政府的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报告。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的第二条规定,当
消费者已支付购买
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时,
承包商对该商品房所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无法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然而,在工程价款的偿还优先级高于
抵押债权的前提下,这并不影响消费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