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取得住宅
产权证明的问题上,涉及到开发商消失但仍未完成
房产证发放的情况时,所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为:
购房者需携带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销协议、
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个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前往房屋交易管理委员会,申请
办理房产证事宜。前提条件是必须确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实行初始登记,即其已成功获得住宅大产权证书。若该开发商尚未成功申领住宅大产权证,而此时却已经出现失踪现象,那么此时,您就需要妥善保管好当初的
购销合同及其他相关
证据,并依据这些资料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
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80%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