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持有预售许可证即进行
商品房销售的情况,若已交
付定金,
消费者有权请求返还该笔
定金利益。预售许可证乃是由各级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以核准其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官方批准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开发企业只有在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后,方有资格对外销售房屋并收取相应房款。因此,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开发商与
购房者所达成的协议以及涉及的房款交易均无法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