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的一点在于,购
买房产的
消费者享有合法解除合约的权力。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是存在一方故意拖延且已经收到对方合法催促后,在适当的宽限期限内仍然没有按计划完成其主要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购买方就具备了依法
解除合同的资格。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这个解除权仅限于一年之内有效。也就是说,在过去的一年里,通过法院判决或者
仲裁机构裁定的解除协议,无论何时都可以由购买者通知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终止;然而,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那就意味着购买者将永远丧失这个机会(除非他们能以其他特殊理由,例如严重的
工程质量问题等为由提出法定解除)。其次,当卖方未能按时交房时,买方有权要求支付
违约金或者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除此之外,买卖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一笔事先约定好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者是商议确定由于违约而可能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衡量标准。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