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此类状况的途径包括:首先是协商和解,当事各方应基于友善合作原则,寻找互惠共赢之处,以期通过互相协商达成最终的
争议解决方案,这无疑是首选过程。其次是调解制度,若各方无法就协商事宜达成共识,则可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工作,试图从中找到最优的资源配置方案。再者,如未能在前两项措施中获得满意的结果,
当事人又不愿意接受调解之策的话,则可以依据事先设定于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产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
递交仲裁申请,由他们作出公正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判决。最后,若上述各项手段都未成功施展,那么在合同之中并
未约定仲裁条款,同时争议发生后亦无仲裁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各合约方可以将此项
合同纠纷诉诸法庭审理,寻求法律援助以及最终的公平公正裁决。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