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要求必须进行
公证处理,此乃属于双方的自主权范畴,并未受到任何强制性规制的束缚。房屋买卖活动作为一项典型的
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性的判定条件简便易行,仅需核实交易各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交易意愿是否真实且一致,以及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情况。
《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
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