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者和开发商针对
延期交房事宜展开协商未果,最终演变为需要
退房的状况时,双方均有权利首先寻求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去化解
矛盾纠纷。如果开发商在此之后已经作出了充分的催促行动,然而却依然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其交房责任,且并未提出任何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进行解释的话,那么作为购房者,他们便可以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以期解除这份合同。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
全权负责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