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异夫妇再次缔
结婚姻期间是否需要回收
离婚证书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明确
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在于以
当事人自主声明以及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基础,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未针对那些在经历了离异情况之后再次步入婚姻生活的人群(包括已实现
复婚状态者)所持有的离婚证件制定注销或者回收的相关规定。
因此,这些涉及到的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将此前
离婚的证明文件自行妥善保存,而不用担心会有强制性的回收要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