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及的公司被指控
非法集资且已离职业务员遭到网络通缉一事,我们建议
当事人积极主动前往当地公安机关
投案自首。
倘若某位离职业务员已然在公安部门的网上通缉名单之中,那么这便意味着他/她可能涉及到某种
违法行为,尽管最终是否触及
犯罪规定仍需进一步核实确定。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该业务员能够果断采取行动,尽早亲自前往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坦诚交代自己的实际情况。
对于公安部门而言,他们有权根据事实来进行评估和判断,决定是否继续展开调查或对涉案人员进行
立案起诉。
如若经过全面考察后证
实业务员并未构成犯罪,则公安机关有权撤销对此人的立案追究;
然而,假如最终认定其犯有罪行,未来在
量刑处理时,其仍可通过积极配合调查等方式寻求从轻甚至是减轻
刑罚,倘若情节轻微者,亦有可能得到免于刑罚的宽大处理。
《
刑法》第六十七条
【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