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男方为购
买房屋而
出资且
房产登记仅写有女方之名,那么此种情况并不被视作是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当一对夫妻在
结婚前,其中一方签订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并以其
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进行支付,同时向银行
申请贷款。
然而,由于该笔贷款须在婚姻生活中借助夫妻双方的共有资金进行偿还,因此在婚姻解除或终止之际,这些不动产将被要求按照签署的买卖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
当事人在尝试讨论解决方案后无法达成共识,此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有权依法对争议的不动产所有权做出裁决,由
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持有的不动产进行裁定。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对于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也将被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